农药残留

  • 详细介绍

农药残留,简称农残,是指直接或间接残存于谷物、蔬菜、果品、畜产品、水产品中以及土壤和水体中的现象。为维护人们的健康,防止农药残留对人体和环境造成危害,世界各国都制定了农残的相关标准。

我国的农药残留标准

我国加入WTO以前发布的农残标准,总共34项,79种农药,195个残留限量,只覆盖了肉、蛋、鱼和乳制品等4类动物产品和蔬菜飞水果、原粮、加工粮、产糖、油料作物、烟草、茶叶等8大类植物产品。

2001年底加入WTO,为了应对农残壁垒,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国家质检总局于2001年10月,率先发布了以农药残留为主要内容的GB18406.1-2001 ~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等8项"无公害"国家标准。不久,农业部又发布了"无公害食品"行业标准。

我国现行有效的农残标准中,国标1项,规定了477个残留限量;农业行标140项,规定了162个残留限量。总计172种农药。其中,2004年农业部发布了3项农残行标。3项标准分别是:(1)NY 773-2004《水果中啶虫眯最大残留限量》。(2)NY774-2004《叶菜中氯氰菊酯等13种农药的残留限量》。(3)NY 775-2004《玉米中烯唑醇等11种农药的残留限量》。

2005年1月,我国发布了GB 2763-2005《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该标准对我国历次发布的农残国标进行了整合和修订,替代我国历次发布的34项农残国标,彻底改变了我国农残国标零星分散的局面。该标准有136种农药,比原农残国标增加了57种农药,增加41.9%;残留限量477个,比原来增加了59.1%。

2007年,农业部发布“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行标98项;

2008年,农业部再次发布“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行标39项。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规定

一律标准为0.01ppm

一律标准(uniform limit)即日本政府确定的对身体健康不会产生负面影响的限制。该标准应用于“肯定列表制度”中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MRLs)的农业化学品。未指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MRLs)包括两种情况:

——在任何食品中均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

——尽管已对某些食品制定了最大残留限量,但没有针对所讨论的食品制定残留限量。65种豁免物质

豁免物质(exempted substances)是指在一定残留量水平下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农业化学品。目前,豁免物质共有65种,日本会定期(5年/次)对豁免物质清单进行重新审议和修订。豁兔物质包括以下三类物质: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11条规定不需要对可摄入量进行风险评估的化学品;

一在《农药取缔法》中制定的农业化学品;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物质。(具体信息详见“豁免物质”)

758种农业化学品的暂定标准

暂定标准(provisional MRLs)是针对具体农业化学品在具体食品中的残留制定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由于日本计划5年/次对这些限量指标进行重新审议和修订,因此将之称为“暂定标准”。“暂定标准”生效后,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日本制定“暂定标准”时,主要参考了FAO/WHO联合食品法典委员会(CAC)标准、日本国内标准及日本认可的参考国(包括美国.加拿大、欧盟、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标准:

——有CAC标准而无日本国内标准,采用CAC标准;

-同时有CAC标准和日本国内标准,优先采用CAC标准。但对于高自给率的产品,优先采用国内标准;

-无CAC标准而有日本国内标准和参考国标准,优先采用国内标准。但对于高进口率的产品,优先采用参考国标准;-无CAC标准和参考国标准而有日本国内标准,采用国内标准;

无CAC标准和日本国内标准而有参考国标准,采用参考国标准;——在采用参考国标准时,如有多个参考国标准,则采用其平均值。(具体信息详见“暂定标准”)

15种不得检出物质

在所有食品中均“不得检出”的农业化学品共有15种。这些物质—旦被检出,即视为超标。(具体信息详见“不得检出物质”)

欧盟农药残留标准

1、欧盟农残体系综述

从2008年9月1日起,欧盟正式实施新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对欧盟27个成员国实行统一的农产品和食品的农药残留标准。新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中农药残留限量数量由原来的39000多个增加到118000多个,对于没有设立残留限量的农药,和日本一样,欧盟一般也是要求小于0.01ppm.

以往,欧盟成员国可设置自己国家的农药残留最大限值(MRLs),从而约有上万种农药残留标准在欧盟共同体中是不存在的。现在随着食品在欧盟各成员国间的自由流通,很有必要统一欧盟各成员国间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来确保所有欧盟消费者免于受到农药残留超标的危害。于是欧盟通过修订和简化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查看欧盟官网文件),建立新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对欧盟各成员国间的农药残留限量进行了统—限定。

2、欧盟法律规定

欧盟新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建立是根据修订和简化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查看欧盟官网文件),关于动植物源饲料与食品内部和表面的杀虫剂的最大残留量水平。该条例统一协调了欧盟农药残留的设定原则,简化了现有的相关法规体系。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被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299/2008(查看欧盟官网文件)查看欧盟官网文件进行了修改。

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增加了7个附录,简化了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值(MRLs)以及所适用的食品和饲料。这7个附录及其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附录I

附录例出了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值(MRLs)所适用的食品和饲料目录。该附录是根据委员会条例(EC)No178/2006(查看欧盟官网文件),确定所适用的食品和饲料目录。该附录包括315中产品,其中有水果、蔬菜、调味料、谷物和动物产品。

附录lI

附录I列出了所制定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值(MRLs)的清单。该附录详细列出了245种农药的最大残留限量值(MRLs)。

附录IⅢ

附录Ⅲ列出了欧盟暂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值(MRLs)的清单。该暂定标准存在于对2008年9月1日前欧盟各成员国所设定的MRLs的协调统一过程中。附录Ⅲ详细列出了471种农药的暂定残留标准。

附录lⅣ

附录Ⅳ列出了52种由于其低风险而不需要制定最大残留限量值的农药。附录llIⅢIV制定的法律依据是:

——委员会条例(EC)No256/2009,就崆菌酯和咯菌酯在某些产品中的最大残留量,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的附录Il和IⅢ(查看欧盟官网文件)

——委员会条例(EC)No839/2008,就附录、ⅢI和Ⅳ关于某些产品内或表面杀虫剂最大残留限量,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

——委员会条例(EC)No149/2008,通过建立附录I、ⅢI和V设定附录I中涉及的产品的最大残留限量,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

附录V

附录V将列出了残留限量默认标准不包括0.01mg/kg的农药清单。该附录目前还没有发布。

附录V

I附录V将列出加工食品和饲料的农药残留最大限量值的转化因素清单。该附录目前还没有发布。

附录VII

附录VI列出了作为熏蒸剂的农药清单,欧盟成员国允许该熏燕剂的使用是为了适用于产品投放到市场前的特定减损。该附录的建立是依据委员会条例(EC)No260/2008,通过建立将被减损的活性物质/产品组合列出清单的附录VII,就使用熏蒸剂的采后处理措施,修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

对于上述附录中没有提到的农药,欧盟将其默认限量值均设定为0.01mg/kg(具体参见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条例(EC)No396/2005中的Art 18(1b) ) .

3.欧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为增加透明性和便于查询,欧盟建立了数据库,可以在欧盟官方网搜索适用于每个作物和农药的最高残留限量。欧盟农药残留限量标准(MRLs)查询数据库

国际农残标准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和颁布各种农药在不同农产品中的残留限量标准认为是可以普遍采用的国际标准。近年来WTO成员国以WTO/TBT/SPS通报的形式公布涉及各类食品和农产品上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每年超过100项,而这些通报内容涉及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许多都严于CAC的标准。发达国家通过设立严格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一方面保证了本国公民的身体健康,一方面已成为阻碍农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技术贸易壁垒。

随着各国对食品安全要求的越来越高,农残标准的制订也日益苛刻:

2006年5月29日,日本实施的“肯定列表制度”规定了15种禁止使用的农业化学品;对799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了总计54782个残留限量标准,是原来标准的5.8倍;对没有设定限量标准的,将执行“一律标准”,即:含量不得超过0.01毫克/千克,几乎为现有仪器的最低检测限。

2007年8月1日,欧盟将茶叶“农残”受检项目自原来的193项增加至211项,茶叶内硫丹的限量由原来的每千克30亳克改为每千克0.01毫克,限量的标准提高了3000倍!对211项之外的“农残”项目则采用“默认标准”,其限量值为每千克0.01亳克。

2008年9月1日,经修订和简化的欧盟农残新规(EC396/2005)正式生效,涉及110O种杀虫剂在315种农产品中的最高残留限量,并对现有标准不能覆盖的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采用0.01ppm的“一律标准”,其严格程度堪比日本“肯定列表制度”。而在EC396/2005法规尚未正式生效的2008年1月29日,作为EC396/2005法规的补充法规EC 149-2008又正式发布.....

由于这些农药残留的行业标准零碎分散,往往是一个标准只对一种或一类产品制定一个残留限量,加上这些行业标准不断更新,农残指标要求越来越高,让企业应对农残标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

如果您打算将产品销往日本,那么您一定不会对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陌生;如果您的企业打算开展欧盟市场的业务,您一定会密切关注欧盟日益严格的农残标准。CNT为您提供各国标准的农药残留检测服务,助您顺利通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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